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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_初级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录入: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4
摘要: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是什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下面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考生详细解答初级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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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①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②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

  (1)税收立法权;(2)税务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4)税务检查权;(5)税务行政处罚权;(6)其他职权。

  2、义务: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税收法律救济权、税收监督权。

  2、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井、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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